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監督部門對複印的協議經調查後确有事實的,是認可複印件效力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或者複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确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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