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破産或解散的,清算組應當通過查賬的方式對企業的債權進行确認;公司的債務一般包括銀行借款、應付購貨、應付工資、未繳納稅金、專項應付款、其他應付款和合同義務等。清算組應當對這些債務進行确認和登記工作。即在清理财産的過程中,清算組應當對企業的債權進行收回,對企業的債務進行登記。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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