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号牌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因号牌制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内核發号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号牌。 對具有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号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号牌不得超過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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