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冊糾紛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者或協商不成的,商标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商标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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