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
2、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3、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築區劃内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的監督。
4、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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