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計稅方法 |
計稅公式 |
1.從價定率計稅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
2.從量定額計稅(啤酒、黃酒、成品油) |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
3.複合計稅(白酒、卷煙)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
一、銷售額
1、銷售額: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 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A、全部價款中包含消費稅稅額,但 不包括增值稅稅額;
B、價外費用的内容與增值稅規定相同。
C、應稅消費品的計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D、增值稅、消費稅兩稅的計稅依據 均不含增值稅,增值稅、消費稅兩稅的計稅依據 均含消費稅。
例1:甲實木地闆生産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 年 2 月生産實木複合地闆 70萬平方米,銷售給甲企業 22 萬平方米,取得含稅銷售額 154 萬元、送貨收入 6 萬元(運輸業務不單獨核算)。消費稅稅率 5%
解:銷售實木複合地闆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154+6)÷(1+13%)×5%=7.08(萬元)
2、包裝物
A、 包裝物連同産品銷售——包裝物納消費稅。
B、 隻是收取押金(酒類産品除外),且單獨核算又未逾期的,此項押金則 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 已收取 1 年以上的押金,應 并入銷售額,按照 應稅消費品的适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C、包裝物 既作價随同産品銷售,又收取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内 不予退還的,應 并入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适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D、對 酒類産品生産企業銷售酒類産品(黃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 均需并入酒類産品銷售額依酒類産品的适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E、總結:包裝物押金的稅務處理
押金種類 |
收取時,未逾期 |
逾期時 |
一般應稅消費品的包裝物押金 |
不繳增值稅,不繳消費稅 |
繳納增值稅,繳納消費稅(押金需換算為不含稅價) |
酒類産品包裝物押金(除啤酒、黃酒外) |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押金需換算為不含稅價) |
不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
啤酒、黃酒、成品油包裝物押金 |
不繳增值稅,不繳消費稅 |
隻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因為從量征收) |
例2:消費稅納稅人銷售貨物一并收取的下列款項中,應計入消費稅計稅依據的有(CD)。
A.增值稅稅款
B.運輸發票開給購貨方而收回的代墊運費
C.銷售白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
D.價外收取的返還利潤
二、銷售數量規定
1、 從量定額計稅的應稅消費品有 啤酒、黃酒、成品油。
2、 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 銷售數量 。
3、 自産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 移送使用數量。
4、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 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5、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的進口數量。
三、複合計稅方法
1、适用範圍: 複合計稅隻适用于白酒、卷煙:
2、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例3:乙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産糧食白酒和啤酒(白酒 20%及 0.5 元、斤;啤酒單位稅額 220 元/噸)。2021 年 2 月:
(1)銷售糧食白酒 60000 斤,取得不含銷售額 105000 元;另外,收取糧食白酒品牌使用費 4520 元;本月銷售糧食白酒收取包裝物押金 9040 元。
解:糧食白酒應納消費稅=60000×0.5+105000×20%+(4520+9040)÷1.13×20%=53400(元)
(2)銷售啤酒 150 噸,每噸不含稅售價 2400 元。銷售啤酒收取包裝物押金 1160 元。
解:啤酒應納消費稅=150×220=33000(元)
(3)計算該酒廠應納增值稅:
銷項稅額=105000×13%+(4520+9040)÷1.13×13%+150×2400×13%=62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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