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應當予以從輕或減輕:
一是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是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是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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