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第十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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