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不是按三十天計算也不是按三十一計算的。
2、有文件規定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号)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别調整如下: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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