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在是10年。《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是中國大陸地區居民往來中國台灣地區所持有的證件,一般與《入台證》一起檢查。從2015年7月1日起《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有效期由原來的五年改為10年。
2、《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期為10年,個人旅遊簽注(G簽注)有效期為6個月,持證人在台灣停留時間自入境台灣次日起不得超過15日。
3、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須按人事管理權限報批後方可提出申請。
4、《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期不足三個月(含)時,出入境管理局不受理簽注申請,不予出境,證件持有人可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局辦理通行證延期手續。 如您首次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需要親自前去出入境辦理此證及加注G簽,出證後可請人代領;如您已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僅需加注G簽,則可委托他人代為送簽。具體情況請詢出入境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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