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的形式有哪些?編者按: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産權就是保護創新2022年4月26日是第22個世界知識産權日,為進一步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護知識産權的意識,廣西律師協會微信公衆号開設“知識産權宣傳周”欄目,推送廣西律師撰寫的宣傳知識産權法律法規的文章,以飨讀者,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的形式有哪些?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編者按: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産權就是保護創新。2022年4月26日是第22個世界知識産權日,為進一步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護知識産權的意識,廣西律師協會微信公衆号開設“知識産權宣傳周”欄目,推送廣西律師撰寫的宣傳知識産權法律法規的文章,以飨讀者。
關鍵詞:商業秘密、公衆知悉、商業價值、保密措施
案件背景張三系某大型機械公司A的核心技術人員,長期從事公司技術實驗室的建設、運營,屬于公司核心技術人員。2021年底其提出離職,公司正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離職後半個月左右,公司電腦安全管理系統發出警報,顯示張三在辦理離職手續前和辦理離職手續期間,連續兩次突破其電腦使用權限,使用移動硬盤從其原配備電腦中拷貝了公司實驗室相關的試驗論文、管理體系标準、管理體系文件、試驗數據文件等292份文件。公司立即通知張三回公司處理。張三回來後,當場對其越權拷貝行為供認不諱,并當場銷毀移動硬盤和已經拷貝這些文件的個人電腦硬盤。處理完後,張三繼續到新單位上班,而新單位系與A公司有直接競争關系的國内另一家大型機械公司B公司,張三應聘的崗位是B公司的實驗室技術工程師。鑒于此,A公司對張三提起訴訟,訴請認定張三已經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并要求張三承擔不得洩露商業秘密、賠償損失的責任。
針對A公司的起訴,張三辯稱其所拷貝的資料均為可以在公開場合查到的公開資料,不屬于商業秘密;A公司的這些材料既然可以在公開場合查到就不具備商業價值;A公司并未采取适當的保密措施,所以張三可以毫無障礙的拷貝這些資料。因此A公司的這些資料不屬于法定的商業秘密範疇,張三不構成侵害商業秘密。本案争議焦點就圍繞是否構成侵害商業秘密展開。
一、侵害商業秘密的定義01
《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依據該部分規定,侵害商業秘密的主體是“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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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該規定就解決了非“經營者”也構成侵害商業秘密主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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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上規定,本案中張三已經有“盜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行為,符合《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九條第一款(一)規定的情形。一旦認定其所獲取的材料為商業秘密,則張三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業秘密則毋庸置疑。
二、商業秘密的定義01
《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這是法律對于“侵害商業秘密”行為中“商業秘密”的直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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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與技術有關的結構、原料、組分、配方、材料、樣品、樣式、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工藝、方法或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構成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技術信息。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财務、計劃、樣本、招投标材料、客戶信息、數據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構成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經營信息。前款所稱的客戶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習慣、意向、内容等信息。”這是司法解釋對于“商業秘密”的擴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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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規定來看,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而技術信息又涵蓋了與技術有關的各類型各步驟各種載體文件,經營信息更是涵蓋了與經營相關的不同形式不同類型的各種文件。而這些技術和經營信息文件已經涉及到了一個公司正常運營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因此,判斷是否“商業秘密”的關鍵并不在于是否屬于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而是在于是否符合“不為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這三個條件。
三、如何判斷“不為公衆所知悉”0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權利人請求保護的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不為公衆所知悉”。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關信息為公衆所知悉:(一)該信息在所屬領域屬于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的;(二)該信息僅涉及産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内容,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通過觀察上市産品即可直接獲得的;(三)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的;(四)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的;(五)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該信息的。将為公衆所知悉的信息進行整理、改進、加工後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應當認定該新信息不為公衆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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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所拷貝的文件主要分為四類:試驗論文、管理體系标準文件、實驗室管理體系文件、A公司實驗數據。其中“試驗論文”為已經在其他雜志公開發表的論文;“管理體系标準文件”為該類實驗室的國家标準文件;“實驗室管理體系文件”是A公司設立該實驗室時,根據國家體系标準指定的适用于A公司的整套标準文件;“A公司試驗數據”為A公司自行進行實驗室測試時獲得的相關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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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件中,張三舉證“試驗論文”和“管理體系标準文件”均可從公開網絡渠道獲得。從以上最高法院的解釋即可判斷,這兩部分文件肯定不屬于“商業秘密”。争論圍繞這剩餘兩部分共計110份文件展開。針對A公司的實驗室管理體系文件,張三舉證從網絡檢索的同類實驗室的管理體系文件來比對,證明已經為公衆所知悉;針對A公司的實驗數據,張三沒有提交比對材料,但是稱依照上述管理文件和國家管理标準,隻要建立相同的實驗室按步驟開展實驗就能簡單複制這些實驗數據,屬于該領域的人員很容易獲得的數據,因此也是為公衆所知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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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A公司也進行了相應舉證。
(1)張三提交的比對材料沒有一份與A公司主張的110份管理體系文件和實驗數據相同。
(2)在商業信息方面。張三主張A公司的管理體系文件能從公開領域獲得,并提交了從網上下載的比對文件。經比對,張三提供的全都是體系文件的模闆,以及國家、行業、國際标準文件,但沒有一份是填寫了完整内容、具體信息和詳實數據的體系文件和運行數據文件。
而A公司提交的文件1-100 CNAS管理體系文件和運行數據文件是A公司檢測中心依據公開的ISO/IEC 5标準和CNAS準則,經過自行整理、改進、轉化後形成的獨有的、針對“**實驗室”的管理體系文件和運行數據,因此這些文件内容與網上能搜索到的任何文件模闆都不同,如:在A公司管理手冊的P13的1.3.1、1.3.3、P48的5.2.2.5、P51的5.3.2.3都說明了檢測中心作為**實驗室的要求,P5前言檢測中心背景,P12檢測中心内部組織構架等内容,與張三提供的比對材料都完全不同。可以對照的是,張三提供的《實驗室質量管理手冊》的P5頁,檢測能力為建築節能等;另一份質量手冊的5.3章節涉及的業務為石油産品的檢測,張三提供的所有比對文件中都沒有體現“**實驗室”的任何内容。而實驗室的運行數據,在A公司的《内部審核報告》和《管理評審報告》中均有呈現,包含人員、使用的設備、供方、實驗室間比對,實驗室的不符合項,設備校準情況,标準核查,實驗室的改進手段等信息,這些根本無法從外部獲取,連比對的條件都沒有。正如CNAS2006 4.13.1.3條款描述:所有記錄應予安全保護和保密。CNAS2018中4.2章節為實驗室保密性要求;說明CNAS實驗室的數據本身具有保密性,不可輕易從外部獲取。因此,張三盜取的A公司獨有的針對“**實驗室”的CNAS管理體系文件和運行數據文件根本無法從任何公開領域獲得,即便是工程機械領域的人員也無法知悉和容易獲得。
(3)技術信息方面。張三主張A公司文件101-104的實驗數據可以通過公開的标準和程序簡單複現來獲取,這顯然不成立。首先,張三從公開網絡下載的僅僅是公開的實驗标準(方法),不是A公司提交的任何一份實驗數據,張三無法證明其從公開渠道可以獲得實驗數據結果;其次,張三并未提交任何一份其所稱的簡單再現獲取的數據文件來與A公司主張的數據比對,無法證實其所稱的簡單再現的可行性。
實際上,張三盜取的101-104号文件是A公司為進行自己檢測資質的運維和驗證,按照公開的CNAS标準,根據A公司實驗室的實際條件,通過自行确定的實驗方法、操作設備、操作人員、實驗樣品、試驗條件、試驗環境等通過實際操作得出的數據,這些實驗條件為A公司所獨有,外部無法獲取,即便其他人參照A公司實驗室使用相同的設備、場地、人員,但場地的參數、設備的狀态、人員的能力不可能滿足一緻性,即使從外部購買了同型号的樣機,但樣機狀态(如工作系統壓力和轉向壓力影響力值、燃油和液壓油液位影響質量)等與原測試時的狀态不完全一緻,測試時的狀态如液壓油溫等不同,均會影響測試結果。另外,想要複現就必須先獲得原始數據,這些原始數據隻有A公司獨有。不具備以上這些條件和數據就無法進行試驗複現,張三所稱的通過公開的标準和方法能夠簡單複現A公司數據的說法完全不能成立。因此,張三盜取的試驗數據也是A公司所獨有,不可能從任何公開渠道獲得,即便是工程機械領域的人員也不能通過試驗複現容易獲得。
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四條的規定,A公司主張的110份商業信息符合“不為公衆所知悉”的情形。
四、如何判斷具有商業價值0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權利人請求保護的信息因不為公衆所知悉而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具有商業價值。生産經營活動中形成的階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認定該成果具有商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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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份商業秘密因不為公衆所知悉而具有現實的商業價值,尤其是A公司獨有的體系文件、運營數據、試驗數據等,能夠體現A公司的競争優勢,使A公司在該行業檢測數據等方面占據優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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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4文件涉及的技術數據被洩露後,能夠讓競争對手直接知悉A公司的技術水平,威脅到A公司的競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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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強調的是,涉案技術數據包含B公司尚未獲得的檢測數據,一旦洩露将直接造成A公司在檢測能力方面競争優勢降低或消滅。B公司目前尚未獲得相關CNAS檢測資質,涉案商業信息包含A公司已獲得認可範圍内的所有的檢測數據,也包括檢測實驗數據,一旦洩露,将對A公司造成嚴重的後果,損失無法估量。
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争民事案件應于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A公司主張的商業信息具有現實的和潛在的商業價值。
五、如何判斷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0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争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洩漏所采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适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所涉信息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願、保密措施的可識别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洩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範圍,隻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内容;(二)對于涉密信息載體采取加鎖等防範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對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碼或者代碼等;(五)簽訂保密協議;(六)對于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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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權利人為防止商業秘密洩露,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相應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的性質、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保密措施的可識别程度、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的對應程度以及權利人的保密意願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
第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商業秘密洩露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權利人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 (一)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義務的;(二)通過章程、培訓、規章制度、書面告知等方式,對能夠接觸、獲取商業秘密的員工、前員工、供應商、客戶、來訪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三)對涉密的廠房、車間等生産經營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進行區分管理的;(四)以标記、分類、隔離、加密、封存、限制能夠接觸或者獲取的人員範圍等方式,對商業秘密及其載體進行區分和管理的;(五)對能夠接觸、獲取商業秘密的計算機設備、電子設備、網絡設備、存儲設備、軟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訪問、存儲、複制等措施的;(六)要求離職員工登記、返還、清除、銷毀其接觸或者獲取的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繼續承擔保密義務的;(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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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的抗辯意見。
(1)A公司的相關制度并未落實,張三雖然沒有申請使用USB接口的下載權限,但是所使用的電腦保留USB接口,可以随意下載文件;
(2)A公司的文件都公布在張三所在的群中,可以在群公共資源下載取得;
(3)因此A公司并未針對案涉材料采取保密措施,這些材料不屬于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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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舉證其采取了以下保密措施。
(1)A公司在與張三的《勞動合同書》中明确約定了保密義務;
(2)A公司制定頒布《商業秘密管理制度》、《研發技術資料保密管理規定》,劃定商業秘密的範圍、級别,對包括張三在内的員工提出保密要求。
(3)根據A公司的《商業秘密管理制度》、《研發技術資料保密管理規定》,案涉商業秘密隻有實驗室相關人員能接觸到這些涉密材料,其他人無法知悉,張三正屬于A公司實驗室人員。
(4)本案商業秘密的載體均為電子文本,A公司已經依照《計算機端口管理制度》設置了訪問權限,包括閱讀、編輯、拷貝複制等權限,員工訪問公共盤特定文件均需要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及流程申請相應權限。而張三不具備網絡傳輸和複制權限案涉文件的權利。正因如此,所以張三拷貝後監管系統發出警告,A公司就發現了張三的拷貝行為。
(5)《勞動合同書》和A公司的OA員工離職流程中要求員工登記、返還、清除、銷毀其接觸或獲取的商業秘密及載體,并繼續承擔保密義務。
因此,A公司采取的以上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争民事案件應于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商業秘密洩露。
後記:經審理,法院終審判決認定張三的行為構成侵害A公司的商業秘密,張三需承擔不得使用這些商業秘密、賠償A公司相應損失的責任。
來源:廣西律師協會、廣西彙力律師事務所
編輯: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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