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在判斷是否構成重婚者罪時一般會做如下考量:
一、對于前後兩個同時存續的經過登記的法定婚姻,認定為重婚罪;
二、對于後婚姻屬于事實婚姻的認定,主要在于是否有證據證明重婚者、相婚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
1、證據能夠體現出雙方舉行結婚儀式的;
2、證據能夠體現出雙方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如:當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以配偶名義簽名、陪侍的;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名義在醫院簽字的;當事人以父母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的等情形,均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證據。
此外,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社區居委會、鄰居、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當事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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