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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為的三個特征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6-28 12:59:14

危害行為三特征:有體性、有意性、有害性。

1、有體性:身體活動包括舉動和靜止,不包括犯意形成與流露。注意區别言論與發表言論(言論屬于思想、觀念的範疇,但發表言論屬于行為的範疇)。

2、有意性:刑法隻調整有意識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為,而不包括反射動作、睡夢中的舉動等等。

3、有害性:刑法隻禁止在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對社會無害的身體舉止不會被規定在刑法中。其社會危害表現為法益侵犯性,包括對法益的實際侵犯和侵犯危險。

刑法中危害行為的基本形式:

1、作為,即積極的行為,是指以積極的身體舉止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作為是危害行為的主要形式,在我國刑法中,絕大部分犯罪一般情況下通常以作為的形式實施,如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等;許多犯罪隻能以作為形式實施,如搶劫罪、盜竊罪、強奸罪等。刑法意義上的作為一般并不僅指一個單獨的舉動,而通常是由人的一系列舉動所組成。如搶劫行為由接近被害人、實施暴力或威脅、劫取财物等動作組成。作為不僅反映利用自己身體實施的積極舉動,還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質工具、利用動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實施的舉動。如教唆幼童偷竊他人财物、使用劇毒物殺人、訓練惡狗咬人、決水破壞農田等。

2、不作為,即消極的行為,是指不實施其依法有義務實施的行為。在我國刑法中,有的犯罪隻能由不作為構成,如遺棄罪,這種犯罪稱為純正不作為犯;還有的犯罪雖然通常情況下由作為形式實施,但也可以由不作為形式實施,這種情況下構成的犯罪稱為不純正不作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為犯并不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任何積極的舉動,而隻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法律要求其實施的積極舉動。因此,行為人通過實施一些積極的舉動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義務時,并不影響不作為犯的構成。如行為人把年幼子女帶至深山老林然後予以抛棄以逃避撫養義務,這仍屬于不作為犯而非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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