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安全生産工作,對安全生産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負責礦安全生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組織實施上級有關安全生産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規定和技術規範。
3、協助礦長做好召開安全生産隐患排查治理例會的準備工作,對例會決定的事項,負責貫徹落實。
4、組織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産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各項管理制度,并不斷修改完善,适應安全生産需要。
5、組織編制安全生産規劃、計劃和安全生産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有計劃地組織解決重大安全隐患和職業危害。
6、協助礦長并具體組織定期的安全生産隐患排查治理檢查,對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檢查落實。
7、按周組織分析安全生産隐患排查治理情況,及時研究解決生産中的不安全問題。
8、協助礦長組織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拟訂改進措施,組織落實。
9、負責具體實施礦山災害預防計劃和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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