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上訴程序有:
根據我國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複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内,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适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對内容進行審查,并作出複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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