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者已經提前30天向單位發出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即使單位領導不批準簽字,也可以在30天以後離開原單位,單位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的話,可以提起勞動争議仲裁,也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單位履行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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