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主動辭職,那麼用人單位不需要進行任何賠償,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跟勞動者進行解除勞動關系,那麼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賠償勞動金,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的,那麼用人單位還需要進行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待通知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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