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相關的規定,在職職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遷移,應到受理其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由經辦機構出具職工參保及繳費情況證明,職工憑此證明到遷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不需轉移資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内跨統籌地區轉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并按遷入地标準領取失業保險金,不需劃轉資金。
失業人員跨省遷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并劃轉所需資金,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資金劃轉手續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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