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即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第二類是拟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不可以人為的解除的。
拟制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即基于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所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這種關系通常情況下是可以人為解除的。
【法律依據】
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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