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是指在沒有通過正當的手續向相關部門申報審批獲得生産經營許可及報相關單位備案的情況下,私自交易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體、原料和化學助劑等物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五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産、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産、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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