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一章第三條對教師的概念進行了全面的科學的界定: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教師的作用可以概括為:
1、教師是人類文化知識的傳遞着,對人類社會的延續與發展有承前啟後的橋梁作用。
2、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對青少年一代的成長起關鍵作用。
3、教師是教育工作的組織者、領導者,在教育過程中起主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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