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購重組審核時間最短21天可以完成,最長不會超過30天。[法律依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上市公司屬于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交易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中國證監會在審核期間提出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日内提供書面回複意見,獨立财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複意見。逾期未提供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交易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複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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