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就業,須由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地地級以上(含地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2、申請人已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注,在香港、澳門或者返回内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簽注受理部門或者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出入境簽證辦事處、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受理。
3、其他情形: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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