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與當地人取保候審的條件都是一樣的。經有關機關審查後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被取保侯審人要持有關手續到經常居住地或者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報告,接受監管,并保持通信暢通,随傳随到,嚴格遵守關于取保候審人員的各種規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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