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在舉證期限内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
2、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
3、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内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4、是為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舉證,而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的證據。
5、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内提供,經法院準許延期,在延長的期限内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緻裁判明顯違反客觀事實的。但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證據的,應明确排除在客觀原因”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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