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期限及例外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行使請求撤銷協迫婚姻權利的期限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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