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産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産、銷售不符合标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因口罩屬于醫療器械,如銷售“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口罩,則可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産、銷售不符合标準的醫用器材罪規定,以生産、銷售不符合标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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