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退伍安置費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部分為夫妻共同财産,除此之外,應當認定為個人财産。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财産。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将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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