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别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财産的占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财産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财産為抵押物。
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産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移交債權人占有,将該動産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産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産為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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