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過繼必須符合《收養法》中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的規定,并且辦理正規的收養登記。對經審查合格的收養人發給《收養證》,自收養登記之日起收養關系成立。
【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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