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多人共有房屋,當成一個人的遺産。
2、把對公有房屋的承租權當成遺産繼承。
3、把繼承開始前己不屬于被繼承人的房産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産繼承。
4、認為屬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過戶登記,即屬于生存的一人。
5、認為繼子女和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産繼承權。
6、認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繼承權。
7、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産都是夫妻共同财産。
8、認為婚後買房,産權證上隻寫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産。
9、不為沒出世的胎兒保留遺留房産份額。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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