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中對債權人的保護有:合并各方的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異議。合并對債權人利益的損害僅是一種可能性,所以對債權人的保護也應當适度,不宜以損害公司合并效率為代價。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公司應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内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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