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财産,為夫妻一方的财産。即在婚前取得的房屋,屬于個人财産。
同時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産,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
比如,婚前個人貸款買下的房屋,即使婚後共同還貸,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分割時當然認定為婚前個人财産。如有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額予以退還。
房産增值的部分,由所有者享有,這是原則。法官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困難的一方,判決所有者予以幫助、補償。但是這并不是對共同财産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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