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敞開式地上車位
由于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歸全體業主,通過在小區土地上劃線确定的車位,開發商無權出售,這些成為都屬于全體業主共同使用。
2.地下車庫(位)建築面積分攤
如果地下車位作為公攤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開發商就無權出售,應該屬于小區全體業主所用,嚴格地說是屬于小區的配套設施,可以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給物業公司出租給業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管理成本後劃入小區維修基金。
3.改造車位
還有一類車位是在小區規劃時就沒有載明的,開發商為了謀取利益私自在建築物的地下空間改造成的停車位(庫),這種車位由于沒有計算在建築物的建築面積内,因此無法取得産權證,除非開發商繳納土地出讓金并辦理産權證,才能夠合法出售,否則仍然屬于業主共有。
4.三面有護圍的地上車庫(位)
如果開發商在規劃時明确了這類車庫(位)有獨立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經過房管局審批核發了産權證,那麼開發商就可以正常出售。
5.地下車庫(位)屬于人防工程
還有一類停車位,是人防工程車位,有的是和普通車位在同一樓層,二者并沒有特别明顯的區别,唯一可以區分的是,人防工程車位區域中有厚厚的大鐵門,在遇到災害或者戰事時用于提供避難場所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5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具體講就是,開發商投資建設了人防工程車位,所以應當享有所有權、收益等所有權的相應全能。而國家也沒有法律法規禁止開發商以轉讓或出租的方式處理人防工程車位的使用權,因此,開發商有權對人防車位使用權做出轉讓或出租的處理。不過如果開發商将人防工程造價納入到公攤物業中,由全體業主買單,那麼車位就該歸全體業主所有。
6.地下車庫(位)建築面積未分攤
如果車位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取得了産權證,開發商就能出售車位,前提是隻能出售給本小區的業主,但如果跟業主沒有事先确定,就不一定屬于開發商了。對這一點,不少城市都有相應規定,比如《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單獨轉讓的地下停車庫等附屬建築物、構築物不随同轉讓的,應當在房地産轉讓合同中載明;沒有載明的,視為一并轉讓。” 也就是說如果業主和開發商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對開發商擁有産權的地下車庫進行特别約定,車庫也應當歸業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應歸業主。
這車位的問題還真是多呀,我們購房人該如何辨别車位的産權情況呢?
根據國家政府公共信息公開的政策顯示,公衆有權向政府查閱所在小區的規劃竣工,購房人可以查閱以下下内容來判斷車位産權情況: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就是查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是否明确停車位是屬于開發商單獨出資,為其專有部分,如果沒有明确,那麼可以認定的是,小區停車場用地與主體房屋是一個整體,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小區規劃紅線内土地将随着地上建築的出售而自然轉移給了業主,這種情況下,車位就該歸全體業主。
2.《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
可以查看小區建設報備中,是否明确了屬于開發商的“專有車位”,如果沒有的話,車位就屬于小區公共配套建設項目歸全體業主所有。
3.《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報告》
每個小區項目完工後,都要進行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等質量檢測工作,如果地下車庫、半地下室、房屋架空層、設備用房、公衆通道等沒有計入建築容積率,其建設成本已經分攤到購房價款中,停車場應屬于全體業主。
以上材料,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律師事務所可持委托證明到當地國土規劃局、建設測量部門查閱、複印本小區原始備案相關檔案材料,并且可以以此為依據向開發商追回小區停車場所有權。
說了這麼多,河南聯高律所律師想告訴大家:
1.小區車位并不是一定都屬于全體業主,具體要看住宅相關建設文件和購房合同中有無規定和約定、開發商是否擁有車位的産權證,充分了解車位建設的出資方和産權情況、當地政府相關政策規定後,才能判斷。
2.購房人可以持業主委員會的介紹信,或者委托律師、業主本人持有效身份證到相關部門通過查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報告》等材料,核實車位産權情況。
3.目前國家對車位的相關法律還不是很完善,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最好了解了以上1、2的内容後,再決定是否買車位,以及是否聯合業主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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