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基于血緣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是無法斷絕的,所以如果是親生子女與父母斷絕關系,法律不會承認,子女仍具有繼承權。
如果是養子女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系,則雙方之間的拟制血親關系消失,養子女不再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10條,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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