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總額。
(1)生産、經營收入;
(2)财産轉讓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賃收入;
(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資産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确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餘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逾期沒收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納入收入總額的其他幾項收入。
(1)企事業單位技術性收入減免稅均以主管稅務部門批準的“技術性收入免稅申請表”為依據,未經稅務機關審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術性收入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收入總額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其他納入收入總額的收入。
3、準予扣除的項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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