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财産分割、遺産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法律通過這條規定,對探視權賦予了要求強制執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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