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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拒收怎麼處理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4-28 00:14:01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四)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一)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四)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五)不宜适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收拘後發現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出具建議另行處理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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