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産公證當事人需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内容有關的财産所有權證明。如房産證、未拿到産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财産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拟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内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别、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财産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财産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法律規定】
《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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