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标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标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内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标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标。
商标有效期是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商标的注冊使用的期限也從屆滿之日是加算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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