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行人為非金融企業,發行企業均應經過在中國境内工商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能力的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并将評級結果向銀行間債券市場公示。
2、發行和交易的對象是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不向社會公衆發行和交易。
3、融資券的發行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承銷,企業不得自行銷售融資券,發行融資券募集的資金用于本企業的生産經營。
4、對企業發行融資券實行餘額管理,待償還融資券餘額不超過企業淨資産的40%。
5、融資券采用實名記賬方式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托管,中央結算公司負責提供有關服務。
6、融資券在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人之間流通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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