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廢車輛技術狀況差,安全隐患極大。
2、報廢車輛使用年限長,尾氣排放超标。
3、報廢車輛侵權行為多,路面管控困難。
4、報廢車輛後遺症狀多,社會矛盾複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條第3款、第100條第2款之規定:駕駛已達到報廢标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将被吊銷駕駛證、罰款2000元以下,同時扣留駕駛證、機動車進行強制報廢。
已達到報廢标準機動車的,行駛證、登記證書、号牌已作廢,望機動車所有人盡快到車管所辦理報廢注銷。逾期未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請盡快到車輛檢測中心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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