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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前買房規定-婚前買房的歸屬情況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14 09:33:25

  如果出售時房産證上隻有一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出售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财産,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于這個登記名字的個人财産。不過,如果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另一方也有出資的,則出售房産所得價款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

  新婚姻法婚前買房規定-婚前買房的歸屬情況

  新婚姻法婚前買房規定

  同以往的規定不同,新婚姻法婚前買房的相關解釋明确說明,婚前夫妻一方取得的财産不在作為共同财産。同時,2013新婚姻法全文中還首次出現了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屬于私有财産,歸一方所有。除此之外,新婚姻法婚前買房相關條例還指出,一旦雙方離婚,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子歸産權登記方所有。婚後參與還貸離婚時可視情況獲得一定的補償。具體為:

  一、房産證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屬于雙方的共同财産。

  二、房子出售或拆遷後新買的房産有兩種情況:

  1、如果出售時房産證上隻有一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出售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财産,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于這個登記名字的個人财産。不過,如果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另一方也有出資的,則出售房産所得價款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因為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的問題。

  2、如果産證上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屬于共同财産,用出售或拆遷所得價款買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财産了。

  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房産的規定

  1、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産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财産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買房的歸屬情況

  按法律規定有如下幾點可以解釋婚前買房的歸屬情況:

  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财産。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财産,為夫妻一方的财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産,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産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财産。

  二、婚後一方用個人财産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财産。

  三、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産權證書後離婚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隻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于房産明确約定産權歸屬于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該房産均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财産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産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五、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财産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财産,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對于分割按揭房産,因為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産,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如果夫妻雙方婚前的首付和還貸部分歸一個人所有,房子就屬于這個人的個人财産,婚後還貸部分可視做夫妻共同财産,夫妻兩人一人一半。如果是父母的給予的遺産也屬于你個人财産,接受遺産或贈與時不必交太多費用就是些手續費之類,但如果日後要将房子出售,則要交比較重的遺産贈與稅。以上提供的是婚前買房的歸屬情況的一部分,想具體了解的,請查詢我國的新婚姻法。

  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字可以嗎

  對于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字可以嗎?這個問題,經過财産擁有者的同意,是可以在兩人婚後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具體解釋如下:

  根據的是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首先很明确購房是婚前行為,所以該房産為個人财産,婚後共同還款部分為共同财産!所以這種情況下,給配偶加名字,确實要再收契稅。”由于屬婚前财産的産權證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個人單獨所有的房産,部分産權份額轉移給配偶,按轉移登記(贈與)收取契稅、交易手續費、合同印花稅、印花稅(權證)、房屋登記費。至于收費标準每個地方的房管部門要求不一樣。

  其次加名字程序。如果能在還完貸款後再加名字,那手續就很簡單走正常的加名過戶手續就可以直接到當地的房管所辦理,帶上個人身份證,及其産權證,結婚證。如果短期内不打算還款,那麼首先要到貸款銀行開證明,表示銀行同意增加配偶為産權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請加名。

  如果婚前房産加上對方名字,房産就成為共同财産,如果離婚,他有權利分割。

  婚前買房和婚後買房的區别

  婚前買房為個人财産,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婚後買房除約定為一方個人财産外均為夫妻共同财産。另對于房産問題,最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中還有幾點說明:

  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财産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還有按照現行新的婚姻法,個人婚前财産不會因為結婚而成為夫妻共同财産,除非你們這樣約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1、一方的婚前财産;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前個人所購房屋為個人财産已确定無疑(以取得房産證為準),然而如果是婚後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難道不會對房屋的所有權産生任何影響?因而在婚前婚後需要對财産進行詳細的劃分,做好婚前财産公證,以減少之間的矛盾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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