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救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專門作出規定: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确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農村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确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二、社會救助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繼承法》的規定,國家鼓勵孤寡老人和他人或者有關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将自己的遺産死後贈與扶養人,由扶養人負責自己的生老病死,從而很好地解決自己的老有所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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