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交警扣車,最多不會超過六十日。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确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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