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侮辱行為,情節輕微的,不屬于罪行,以侮辱性的語言攻擊他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況嚴重的,即構成侮辱罪。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破壞社會秩序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293條規定,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破壞社會秩序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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