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6年至1965年間,美國南部及邊境各州對有色人種實行了種族隔離制度。名義上是“隔離但平等”,
但實際上,歧視無處不在,很多公共場合甚至不允許黑人入内。
1945年後,非裔美國人的民權運動興起,1964年,國會通過了《1964年民權法案》及《1965年投票權法案》,禁止了任何形式的種族隔離和歧視政策,種族隔離政策才正式成為曆史。
沒想到,時隔近60年,種族隔離政策再度出現,隻不過這次遭到隔離的,是白人.......
事情發生在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附近的一個學生公寓,叫做“有色人種之家”,顧名思義,主要接納有色人種入住。
到這已經很有種族歧視之嫌,但不僅如此,他們還針對白人客人,制定了一系列明文守則,幾乎就是把拒絕寫在臉上了......
這條寫道:
“帶客人來公共空間時請務必知會他人,尤其是當他們是白人時。”
下面這條的最後一句是:“白人客人不允許進入公共區域。”
甚至連住戶的家庭成員都被嚴格要求:
“請避免将持有種族偏見的父母/家庭成員帶入房屋。酷兒、黑人和印第安成員不應為躲避恐同/種族歧視的親屬而避開公共區域。”
至于為什麼要建立如此激進的反白人政策,一名經理表示,“有色人種之家”建立的初衷,就是為有色人種提供“安全和支持性的生活環境”,避免白人成為焦點。
因為某些住戶遭受過“白人暴力的創傷”,他們希望這棟房子可以為住戶提供一個安全的空間,讓他們不必再經曆過去的創傷。
想法或許是好的,但執行起來顯然是困難重重——該如何驗證住戶們的白人親屬有沒有種族歧視的嫌疑呢?
畢竟也沒有什麼人會大肆宣言自己是種族主義者,核實起來又太麻煩。
于是,上面這些規則就發展成了一刀切......
(“有色人種之家”的公共客廳)
一位曾在“有色人種之家”居住的學生在Reddit上表示:
“我在這住過一陣子。我是混血,皮膚偏淺色,受到的待遇談不上好。有人甚至當面辱罵過我。
我父親是白人,他就被禁止入内了,而他當時隻是在幫我搬東西進來.......對我而言,經常被質疑種族相當有創傷性。
順便一說,這地方的清潔程度簡直慘不忍睹,冰箱裡的牛奶不知過期幾個月,看着都要炸了;儲藏室的食物半開,滿是螞蟻;院子裡遍地垃圾,走廊上各種煙屁股.......”
僅僅因為膚色淺就被人身攻擊,父親還被拒之門外,這顯然已經違背了“有色人種之家”的初衷。
另一位用戶則指出,如此明确地拒絕某一膚色的人種入内,是違法的。
“根據 1968 年民權法案第 VIII 和 IX 條,住房中的種族歧視都是違法的,這通常被稱作‘公平住房法’。”
此外,“有色人種之家”,是伯克利學生合作項目(BSC)的一部分,BSC曾明确規定,不得因年齡、性别、性取向等特征而歧視任何成員。
那問題就來了,為什麼學校不出面制止呢?
因為BSC的房屋,是外包給私人房東經營的,換句話說,它們不歸學校管......“有色人種之家”也是如此,校方沒有能力,也沒有權力去處分房東。
所以,除非有政府力量介入,否則這棟房子裡對白人的區别對待,大概率還是會持續下去......
在DailyMail報道後,很多評論也提出了質疑:
“感覺嚴重違反了公平住房法啊.....”
“平等住房委員會應該來突襲這個地方。但他們不會的。”
“這怎麼能被接受的?”
“我的天,這是都瘋了吧?感覺都到了滑稽可笑的程度了。”
無論如何,為了打消某種歧視,反而去創造另一種歧視,怎麼也說不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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