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産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