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立案期限至三十日的規定是: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不論是否有管轄權,都應當接受并登記,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不得以管轄權為由推诿或者拒絕。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并在七日以内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複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難、複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内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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