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土地使用權證的補辦程序是:
1、土地登記權利人應在媒體上刊登土地權利證書遺失、滅失聲明,15天後,持刊登聲明、遺失、滅失原因的書面說明等,向原土地登記機構提出補證申請;
2、土地登記機構受理補證申請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核,補證登記應予以公告;
3、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後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并予以換發或補發土地權利證書。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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